車上擠一擠,看似一件小事,但不少車禍往往都由超載引起,校車超載,后果就更加嚴重。近日,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駕駛幼兒園校車超載的案件。
2020年11月4日上午,冼某海駕駛一輛大型專用校車,搭載某幼兒園的師生前往一處科普基地參加活動。
在前往科普基地的路途中,校車被沿途設卡執行的民警攔停檢查。
經查,車輛核載人數41人,實際載人57人,超員近40%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。
公安機關經過進一步調查,對該案予以刑事立案,同年11月9日,冼某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。
公訴機關認為,冼某海從事校車業務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,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法院審理認為,冼某海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罪名成立,被告人冼某海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二個月,緩刑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法官表示,車輛超載對于車輛駕駛會產生諸多不利影響,容易引發側滑、翻車、制動失效等現象進而造成交通事故。
本案中的超載車輛是一輛幼兒園校車,車上大多是幼童,校方的老師、工作人員和車輛駕駛人員更加應該注意駕駛安全,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。
雖然本案中車輛超載后并未造成事故及人員傷亡,但由于冼某海從事校車業務且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,同樣要被判刑。
法官說法
運營車輛超載也會判刑
法官提醒,多數民眾包括駕駛人員或許還不了解,運營車輛嚴重超載也是會被判刑的。
2015年8月29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: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:
(一)追逐競駛,情節惡劣的;(二)醉酒駕駛機動車的;(三)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,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駕駛的;(四)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、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有前兩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法官提醒廣大駕駛人員,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,切勿超載,道路千萬條,安全第一條。
【記者】尚黎陽
【通訊員】王君 胡名態